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内部复核、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对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不服的,相关决定事项属于被申请人有关规则规定的复核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收到被申请人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被申请人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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