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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由国内知名大学精英团队创建,就目前检索结论而言,其自认为是国内最早布局相关产业的企业之一,也是中国目前最大的相关服务提供商。为了确保企业的宣传用语不会引起法律纠纷或监管问题,其希望能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Q1: “中国最大”的使用是否违反广告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该描述时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在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和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这两个答复意见中,原国家工商局把“极品”“第一品牌”均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根据该内容,我们可以明确该规定中列举的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形属于不完全列举,除直接使用其中所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词语外,使用与之词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也属于禁止范围。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使用“最大”这种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是被《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

禁止绝对化用语最核心的原因是其具有贬损误导之意,贬损误导是指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这点也是《广告法》的核心价值所在,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如果用语只是用在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最新版等,不具有排他性,没有形成同业两者之间的对比,一般不认为是绝对化用语。比如:某品牌2017最新款服饰,不认为是绝对化用语。反之,如果在竞品之间标示为“沿海第一护肤化妆品”,因为涉及了贬损其他竞品利益会被认定为绝对化用语。

“中国最大”这样的表述可能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除非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在相关领域确实是规模最大且具有权威机构的认证。为了合法使用类似“最大”的描述,需要具备权威机构的认证或相关证据。例如,行业协会的正式认证或权威市场调研报告,证明您在特定指标(如市场份额、营收等)上确实是国内最大。即使这样,广告中也要谨慎措辞,以免被认为是绝对化宣传、虚假宣传。

Q2: 如果该描述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企业采取哪些修改或替代措辞?

如果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考虑使用“领先”或“首屈一指”等相对化的表述。例如:“国内领先的XX服务提供商”、“在XX领域处于行业前列”。

Q3: 目前已经公开展示的相关宣传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且以已经公开展示了含有“最大”这类绝对化用语的信息,处理这些信息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Step1 立即停止使用该宣传语

首先,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最大”等绝对化用语的宣传材料。通知所有负责宣传的团队成员和合作伙伴,确保不再发布新的含有相同问题的广告或信息。

Step2 撤回和修改现有的宣传材料

对于已经发布的宣传材料,尽可能地撤回或修改。更新或删除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相关内容。发布一则声明或公告,解释公司对宣传用语进行调整的原因,并展示新的合规用语。联系发布广告的平台(如百度、腾讯广告、微博等),请求撤下或修改当前的广告内容。大多数广告平台都有相应的修改和撤回广告的流程。如果有印刷品或宣传册中包含了绝对化用语,尽可能回收已发放的资料,并在新版本中使用合规的替代措辞。

Q4: 已经宣传且无法更改并留在了网上的部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吗?

这些宣传内容如果被监管部门或竞争对手举报,可能会面临处罚。建议主动联系发布平台,申请撤回或修改相关内容。

Q5: 介绍PPT等小范围传播的材料可以使用吗?

若完全是企业内部学习讨论,没有宣传产品的嫌疑,则可以使用。若是在商业宣传等介绍产品或与之等同行为的场合,在小范围传播的材料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也存在风险。虽然法律主要针对公开发布的广告,但对客户演示也属于商业宣传,有可能被举报或被认为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建议在所有传播渠道中都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

Q6: 目前有存在因此而被处罚的同行企业吗?

确实有企业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而受到处罚。例如,某些公司因广告中使用“最佳”、“最强”等表述,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公开更正。

比如2018年,HY公司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被处罚(京工商海处字〔2019〕第474号):当事人在公司官网发布以下宣传内容:“投放效率与效能独居行业首位”、“技术最强,国际最顶级的数据科学算法团队”、“数据最准,发布中国首个数字广告人群类目体系”、“拥有人群分析模型的独家专利”、“跨屏流量最大、用户识别最专业、出价算法最科学、覆盖用户最多、广告形式最丰富、访客找回效果最优”等。经查,上述用语均无相关依据,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部门认为该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鉴于当事人已主动修改网页,下线被举报网站,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最终罚款人民币2万元。

Q7: 在宣传中还有哪些敏感因素需要注意?

在广告宣传中,需注意以下敏感因素:

(1)不得使用虚假或引导性信息误导消费者(eg:极端词、断然性保证、99.999%);

(2)避免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3)对于涉及专利的内容,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4)不得使用含有种族、性别、宗教等歧视性内容的表述;

(5)不得宣传涉及暴力、恐怖、色情、迷信等内容;

(6)对于时事热点等因实时性突法状况(eg:政策、政治事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看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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