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回售:

在可转债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有一条针对投资者保护的特殊行权条款——回售条款,分为两种情况:

(1)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这一回售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有条件回售条款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回售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最后两年内正股股价过低的情况。

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回售,这类回售期限确定、申报后10天内就可获得兑付资金。

从申报规则来看,触发回售条款的转债往往都有较为确定的申报期限与回款日,回售申报区间为回售公告发布一周后的5天内,在此期间转债继续交易、暂停转股,回售申报期结束5天之后资金到账,公司最后会对回售结果进行公告。

(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引发回售,目前来看大部分因此因素进行回售的转债往往没有破面、存在的博弈机会少,但是对于部分完成回售资金兑付的转债来说、也无信用背书作用;

(2)最后2年股价低于转股价70%引发回售,目前正股已经退市的搜特、鸿达都是此类回售资金无法兑付而出现违约,尚无正股正常存续的转债发生回售违约的情况出现,这类破面转债可以对公司下调转股价(50%下修的转债剩余期在3年以内,存在下修不到底的风险)以及回售兑付进行博弈,目前满足条件的转债共20只。


如果当下转债低于面值,公司可以通过下修转股价的方式对回售进行规避、而避免资金的兑付,也可以在最后期限内加大转债转股的概率。过去2年的下修案例中,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数量占比将近一半,有不少转债进行多次转股价下修(如维尔、雪榕等)以规避回售,而市场也往往会将这一举动解读为公司短期尚无兑付意愿、进而进行信用风险的交易,转债定价也往往较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只需要将转股价下修至当前股价的70%以上即可规避回售,对于这部分不下修到底的标的博弈空间并不大,出于信用担忧市场对其转债定价也可能会在100元以下。

如果公司不下修转股价、任由回售条款触发,市场也往往会将这一举动解读为公司目前有充足的兑付能力,转债价格也会在次日快速修复至回售价格附近,如天创转债在7月18日晚间公告不下修转股价、次日转债价格由前一日的94元高开至99元附近。

因此对于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价格处于面值以下且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转股价70%的转债来说,可能存在以下潜在收益机会:

1.公司下调转股价,转债展现弹性回涨至100元以上,转变为下修博弈,但在这一过程中主动下修转股价往往隐含公司较弱的兑付意愿;

2.公司不下修转股价直接进行回售兑付,如兑付成功则确定性收益较高。目前满足以上条件的转债总共20只,其中纯债到期收益率在10%以上的标的为10个,参与这一收益博弈的核心转变为对公司偿债能力以及信用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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