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享内幕交易“*ST新联”股

(一)李享知悉内幕信息

李享重整投资协议签署过程中负责审查重整投资协议的法律合规风险,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享通过微信群接收相关信息,知悉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716日。

(二)李享控制“刘玉平”证券账户交易“*ST新联”

1.账户基本情况

“刘玉平”账户2009年11月23日开立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1XXXX8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XXXX588和深证股东账户013XXXX233,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三方存管账户账号为8888XXXXXXXX4125。“刘玉平”账户预留电话186XXXXX399,系李享名下手机号。

2.账户控制情况

“刘玉平”账户交易“*ST新联”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李享“刘玉平”账户交易“*ST新联”期间,下单手机号均为李享常用号码186XXXXX399。

3.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玉平”账户买入“*ST新联”合计18.60万股,成交金额314000元;在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全部该股持股,成交金额373830元,扣除税费后盈利59232.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享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李享参与重整投资协议文本的讨论、审阅,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享所在微信工作群多次发送重整相关信息,李享于7月16日在群内回复信息,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李享不晚于7月16日知悉内幕信息

第二,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李享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李享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ST新联”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第四,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应当没收李享违法所得。

综上,我局对李享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李享违法所得59232.29元,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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