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九民纪要》以减资前置以及目标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作为对赌协议补偿义务履行的具体条件,存在诸多法理和现实障碍。为在合同自由与公司法规制之间达到新的衡平,对赌协议履行的裁判路径应为:法院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履行补偿义务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进行判断,在确定不构成“抽逃出资”后再采用“一次性或分期履行义务后是否具备偿债能力”作为履行能力的标准。同时通过明确适用违约责任规则以及履行不能的展期规则、一次性履行或分期履行的区分规则等程序性规则对投资方提供事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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