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经摘牌的企业是否可以重新挂牌?
答:主动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可以申请重新挂牌。公司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或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的,不得申请重新挂牌。公司因触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的,自其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可以申请重新挂牌。申请重新挂牌的公司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规则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 挂牌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否必须设置网络投票流程?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股票来源?
答: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
3)认购定向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 挂牌公司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披露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二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5. 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什么情形下会触发权益变动?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6. 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答:挂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但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但需要注意,相应事项应按照对外担保的要求进行审议、披露。
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但属于公司单方面获益情形的,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披露。
7. 股权激励对象可否为挂牌公司子公司的员工?
答: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挂牌公司应当结合相应员工任职的稳定性、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说明向其授予股权激励股份的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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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交所 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
发稿人:北交所 新三板投教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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