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锑相关物项。

  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

  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

  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

  4。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纯度(无机元素基准)大于99.999%。(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5。锑的氢化物,纯度大于99.999%(含在惰性气体或氢气中稀释的锑的氢化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9020)

  6。锑化铟,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位错密度小于50个/平方厘米的单晶,以及纯度大于99.99999%的多晶,包括但不限于锭(棒)、块、片、靶材、颗粒、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31)

  7。金锑冶炼分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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