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巍华(SH603310)$  

家族企业引发控制权隐患

巍华化工前身为化工二厂,改制前系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镇办集体企业,吴顺华自化工二厂设立即担任厂长职务。化工二厂改制后,成为吴顺华个人企业,更名为巍华化工。2013年10月,为扩大生产,巍华化工联合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闰土股份”,002440.SZ)等多方磋商,设立了巍华新材。

巍华新材认定实际控制人为吴江伟、吴顺华、金茶仙,金茶仙、吴江伟分别为吴顺华妻与子。巍华新材设立时,吴顺华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吴江伟担任董事及总经理,2016年时,吴江伟改任董事长,吴顺华改任董事。

值得注意的是,巍华化工为巍华新材控股股东。不过,截至2020年8月吴顺华持有巍华化工70.00%的股权,金茶仙持有巍华化工30.00%的股权。

而如今实控人之一的吴江伟,不仅未持有巍华化工的股份,也未持有巍华新材的股份。吴江伟通过《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受托享有其母金茶仙所持的巍华化工30%之股权表决权,进而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

此后,经过一系列的股权安排,吴江伟、吴顺华、金茶仙分别直接持有巍华新材2.89%、2.70%、1.16%股份,吴江伟间接持股比例43.38%,支配表决权比例达57.78%。也就是说,吴江伟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在报告期内逐渐超过吴顺华支配的表决权比例。

股权变换引发监管对公司控制权的担忧。在第一轮问询中,监管就要求巍华新材说明相关表决权委托安排是否合法、有效;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报告期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在6月14日的审议会议上,监管进一步要求说明,吴江伟报告期内实际支配巍华化工及吴顺华、金茶仙所持股份表决权的理由和依据,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发生分歧时,一致行动协议三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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