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永悦科技(603879)披露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意味着自去年10月份以来历时10个月的行政处罚最终结论落地。这次的行政处罚明确了永悦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先是大家都知道的无人机大单事件,证监会认定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并在永悦科技申辩时明确表示:本案误导性陈述所涉重大合同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高达58.94%和101.35%,且引发大量媒体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既往执法实践明显不同,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
其次是证监会认定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就该资金占用事项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中定期报告中均存在重大遗漏。虽然截至2024年4月15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但证监会认为永悦科技净资产规模较小,且近年来面临经营风险,流动性较紧张,关联方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深入解读,我们认为证监会对永悦科技违规事实调查清晰、定性态度明确,为已经起诉永悦科技的投资者奠定了非常有利的证据基础。
因此如果您符合以下两个区间,就可以发起维权:
1、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买入,且在2023年9月17日未清盘;
2、在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10月11日买入,且在2023年10月11日未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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