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6服务平台】您好,感谢您使用12386 服务平台!根据证监会[2022]45号公告,投资者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的,12386服务平台帮助查询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在法律关系、身份属性、行为目的、面临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我国相关立法中,资本市场领域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使用“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概念,银行保险领域较多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银监发〔2006〕87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第9号)等。2024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主要明确三个部委办理投诉、举报、信访等职责分工,公告标题中用了金融消费者,但公告内容中也专门提到了“投资者”,并没有刻意用“金融消费者”来包含“投资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传统日常“生活消费”,由于证券等金融投资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少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裁判金融消费纠纷案。在资本市场领域,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欺诈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损失赔偿范围。《证券法》第85、163条等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25条规定,相关责任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此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7条规定,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加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有没有大神帮我解读一下?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