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SZ300157)$  明明是股东自己的权利,却为什么要安排由其他人来行使这种权利?在商业的世界里,任何事情都有商业的逻辑。笔者归纳了近两年来,表决权委托发生的情形基本是以下三种:(1)股东想卖但是由于受到各种限制(包括被质押、在限售期等情况)而实施的过渡性安排这种情况下的受托方往往是潜在的买方("现在不卖将来卖",以跨境通为例);(2)虽然股票可以卖,但是并不想全卖,原控股股东仍保留一部分("卖一部分+委托一部分",以天沃科技为例);(3)股东之间为了重新平衡彼此之间的地位而进行的安排("大股东让位,二股东上位",以易见股份和奥特佳为例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