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燕

编 |吴戈


出品 |喻观财经



每逢预定利率调整,赶在老保险产品下架前抢售,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们的惯常做法。

当9月1日寿险产品新一档预定利率的切换时刻越来越近,这种“且买且珍惜”的气氛也愈加浓厚。

8月2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称“金监总局”)向行业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分批、分产品类型下调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其中,普通型保险产品和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分别降至2.5%2.0%

自从2013年8月,原保监会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放开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突破已实施了14年的2.5%预定利率“铁顶”以来,预定利率便进入3.5%时代,长期年金险的预定利率则达4.025%。

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下行,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亦随之一路走低,2023年8月下调了50个基点,时隔一年后再次下调50个基点,使得普通型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将重回25年前的2.5%,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上限则为2%。

当银行存款利率纷纷进入1%时代,寿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也重回2.5%。

与25年前相比,如今的2.5%预定利率有着不同的调整逻辑。《通知》首次建立了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且锚定了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锚定1年期存款利率。

可以说,本次寿险产品定价机制的调整,是自2013年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

更重要的是,本次改革不仅仅调整预定利率,而是旨在推动资产端与负债端真正实现联动。就在《通知》下发的当日,金监总局还下发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一如诸业内人士指出的,唯有从资、负两端同时发力,才能真正解决利差损风险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破除一出预定利率新规就搞抢售的惯性思维,真正转变发展思路,把风险管理能力作为公司转型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真正化解利差损风险吧?



01

动态产品定价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预定利率是寿险产品区别于其他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特色”。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承诺给客户的定价利率,通常锚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提准备金则主要锚定10年期国债收益率750日移动平均线。

预定利率与保费价格呈负相关,即预定利率越低,保费价格越高,反之亦然。

根据新规的要求,预定利率将分时段、分产品类型进行调整:

自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

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

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

与以往预定利率调整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次调整有五个值得注意的点:

1、首次建立了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达到触发条件后,保险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2、预定利率基准值的确定由保协负责,而不再由金监总局负责。

3、预定利率锚定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而不再像过去那样主要锚定一年期银行存款。

4、允许定价利率与评估利率适当分离,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可按预定利率上限执行,旨在鼓励险企开发低于预定利率上限的产品。

5、新规限于新备案的产品,即实现新老划断。

本轮改革此前有迹可循。6月19日,金监总局局长李云泽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演讲时便提到,要“进一步健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产品结构,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

而在一年前的3月,彼时的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召集保协和多家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调研摸底寿险公司的普通险预定利率分布、分红险预定利率和分红水平、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和结算利率等情况。

今年以来,今年以来,银行存、贷款利率和5年期以上 LPR下调,金融监管部门亦不断提示关注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业来说,利率风险带来的利差损风险,是行业的切肤之痛,也是一直悬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因为预定利率一经确定便写入保险合同,贯穿于整个保险期间。对于长期限的保险产品来说,便存在一个风险:利率的不确定性。一旦利率下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无法超过预定投资收益率水平时,便会产生利差损

前车之鉴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彼时央行在1996年5月-1999年6月的三年间,七次下调存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0.98%骤降至2.25%。而此前保险公司已把预定利率拉高到8%,销售了大量20年期保单。巨量利差损便出现了。

其实不独中国如此,在差不多同一时期,欧美、日本和中国台湾,也都曾经历利差损的问题,通过下调预定利率、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投资多元配置等措施,花费数年才逐步化解。

除了化解利差损的常规措施,日本当时为了增加预定利率设置的灵活性,还实行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将标准评估利率与上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挂钩。

此外,对于因利差损而破产的保险公司,日本还允许破产公司的接盘方,可以通过修改保险合同,降低原保险合同中的保单预定利率,从而降低负债成本。

自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寿险业出现巨额利差损以来,监管部门30年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一个合理的保险产品定价机制。

1999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且要求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2.5%便作为寿险产品定价利率的“铁顶”,从此一用便是14年

自2004年以来,我国开始进入加息通道,到2007年7月已六次加息。保险业转而开始讨论预定利率的放开问题。

2010年6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决定权交给保险公司,由其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规定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

不过,彼时业界对于预定利率的放开却持保留态度,认为如果预定利率放开,寿险公司的利差和利润率将出现大幅下降。一些券商研报测算,传统险预定利率如果从2.5%升至3.5%,传统险利差水平将下降33%,总利差降幅则达8%。如果投资收益率假设为5.5%,那么传统险的利润率降幅达1/3。

直到2013年,预定利率才最终发生变化。此时,寿险业已连续30多个月出现寿险新单负增长。

从宏观层面来说,这一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次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62号文),正式宣布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将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和市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预定利率。

本轮改革采用所谓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再执行2.5%的上限,与此同时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将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定为3.5%,而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则按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即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作为上限。 

2015年2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19 号文)出台,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解除2.5%的上限,保险公司依据审慎原则自主定价。同时将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由5%提高至20%,以加强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改革两年后(2015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放开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的自主权,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则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这一年10月,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限全面放开,利率改革实现“贷款利率设定下限、存款利率设定上限”。

通常来说,预定利率下降一般具有滞后性,但从这两次改革可以看出,预定利率的改革与利率市场化改革或调整几乎同步。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15号公告,宣布改革用于建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机制,把LPR与公开市场业务期间设定的利率(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中期借贷便利)挂钩。

这一年8月3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10年期国债750天移动平均值为基准市场利率,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基准市场利率的历史经验以及未来走势的判断,动态设定基准市场利率上下限值。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分红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和预定利率的较小者。

本次改革把预定利率与评估利率进行适当分离,则是对2019年的这一规定的完善。

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改革采用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可以更加及时而灵活地调整预定利率,建立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长效机制。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保险业亦是一种新的挑战,需要提升对长期利率走势的研判水平,做好逆周期管理。

02

产品价值观待重塑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并不关心预定利率是何物,面对保险责任相同或相近的同类产品,其最直观的关注点莫过于保费价格。

国人惯常的“便宜无好货”思维,在保险产品上似乎并不适用,反倒是产品相权取其廉(价)。

在仍以保费规模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之下,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在产品设计时倾向于尽量采用预定利率上限。毕竟,在同类假设条件之下,预定利率越高,保险价格就越低,就相对更有竞争力。

对于万能险,原本应该根据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来确定结算利率,保险公司则往往锚定同业水平相互“抄作业”。 彼时迫于市场压力,尽管监管部门多次提示利差损风险,保险公司们并未主动降低负债成本。 有业内人士将这些现象概括为三个“贴着走”:
预定利率基本贴着监管上限走,结算利率贴着同业报价走,费用贴着渠道的胃口走
在这样的导向之下,热销的主流保险产品往往是“好卖”的产品,比如,在2013年改革推出后热销的预定利率4.025%的年金险。2019年“182号文”出台后,3.5%的增额终身寿险又取代长期年金险成为新的热销产品。 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增额终身寿险的收益端固定,在当下的利率下行期,其利差损风险凸显。即使在利率上行期,客户则容易产生较强的退保动机。相对纯保障型产品和纯投资属性的投连险,增额终身寿险的利差损风险系数较高。 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数次进行窗口指导,调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和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寿险公司据此随行就市推出的一些新产品,其预定利率或结算利率亦基本上都贴着上限设计。 如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所言:
所有的产品,都是如何去平衡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这反映了产品的价值观。

本次定价改革,不仅仅涉及产品设计和销售渠道,还关乎保险公司能否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在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下,产品定价权交给了保险公司和市场,保险公司则需要在“短期好卖”与“长期可持续”之间更好地取得平衡

《通知》提出,要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对于分红险和万能险,保险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重塑产品的价值观,进一步推动产品结构转型,真正从客户为中心进行产品设计,不断丰富保险产品的内涵,拓展外延。 新的定价机制实施后,由于预定利率对不同保险产品的影响各异,市场上的主力保险产品也将发生一些变化。 有券商报告测算,预定利率下调0.5%,将导致以重疾险、杠杆型终身寿险为代表的保障型产品的保费上涨大约10%~20%,以增额终身寿险和年金险为代表的储蓄型保险产品的保证收益率则会下降约0.5%。从利率敏感性排序来看,预定利率调整对毛保费的影响,终身年金险最大,其次是重疾险、两全险和定期寿险。 多个券商报告指出,在低利率时代,“固定收益+浮动收益”“账户型+保障”的产品组合将成为未来主流。 《通知》亦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按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而不再像以往强调首年要保持较高的现金价值。 24年前(2000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个人分红保险产品,开启了分红险在我国的发展之路。2006-2008年间,分红险曾是寿险市场的主力产品。 有业内人士指出,与其他产品相比,在当下的低利率时期,采用“保底+浮动”收益模式的分红险,能够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双赢”,同时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刚性负债成本、防范利差损风险,有望重新成为人身险市场的主力产品。 从今年的情况来看,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加大了对分红险的销售,原保费收入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险种。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当下的低利率环境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和结算利率走低,对于保险消费者的整体吸引力将有所降低,加之新旧产品切换时提前消化的市场需求,第四季的保费增速可能会受到影响。 业务结构的调整,亦对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已习惯于销售简单、好卖、佣金高的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来说,能否以专业的水准满足保险消费者的财富管理需求,也是不小的挑战。 《通知》提出,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分级管理和产品适当性管理,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和差异授权。 好在,近年来,诸保险公司尤其是头部公司一直在推动保险代理人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深度转型,“三高”代理人队伍正在不断壮大。

03

利差损化解之道


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那场利差损风险的寿险业,对于“利差损”三个字有着切肤之痛,然而利差损风险的阴影一直飘浮不散。 央行曾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指出,需要重视人身险行业的利差损风险,尤其是2018年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预定利率达4.025%的产品,2019年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仅为4.33%。 近年来在利率不断下行、股债双杀、非标爆雷等诸多投资困局之下,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进一步走低,2023年,全行业财务收益率仅为2.23%,年化综合收益率只有3.22%。 2024年以来,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持续震荡下行,一度创下20年来新低。股市持续震荡,保险资金面临“资产荒”和再投资的双重压力2024年一季度人身险公司年化财务投资收益率仅为2.12%,同比下降1.3%。 资产端的投资收益率滑至2%区间,而负债端的综合资金成本则约为5%。这意味着,投资收益难以匹配负债成本,形成了收益缺口,利差损风险已如乌云压顶。 在经济下行期,利差损问题更加凸显,亦到了不得不出手解决的关口。 在当下复杂多变、持续动荡的投资环境之中,保险公司投资端的改善恐怕短时间内难以重见投资收益率5%的旧日荣光。化解利差损风险的切入点,放在负债端或许更具可行性。 华泰证券分析师李健此前在《日本寿险业何以走出利差损?》研报中指出,在过去20年日本寿险业的投资收益并没有显著好转,投资收益始终徘徊在2-3%的低位(这与我们保险公司面临的情况相似),投资端主要是顺势而为,降低权益投资占比,拉长资产久期,增加海外投资。 在较低的投资收益之下,日本寿险业却消除了利差损并改善了行业利润,这是如何做到的呢? 该研报认为,日本解决利差损问题的关键在于降低负债成本,改善产品结构,提升医疗险为代表的保障型产品占比,扩大死/病差益,从而改善利源结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业内人士指出,从本次改革来看,我国吸收了一些日本等国的经验,健全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指导保险机构调整产品结构,多措并举,在资产负债两端同时发力防范和化解利差损风险。 大家保险集团原总经理徐敬惠日前对媒体表示,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充实完善了资产与负债的统筹联动机制,形成了以产品为起点的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质性环节,为保险公司变革资产负债两端业务协同流程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本次改革采用预定利率、结算/分红利率、费用率“三管齐下”,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 早在2013年预定利率改革时,曾有业内人士建议附加费用率亦需同步改革,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费用率是降低负债成本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本次改革中,便要求保险公司要列示各销售渠道的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合理确定附加费用率假设,推动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深化“报行合一”。 此前在2023年10月,金监总局便下发《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产品销售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产品开发以优化负债质量、提升发展可持续性为目标,科学制定公司年度预算,防止激进发展、大进大出”。 从银保渠道“报行合一”执行情况来看,佣金费用率已下降了三成,成效显著。 有业内人士预测,随着寿险定价新规的落地,寿险公司通过创新产品设计、调整业务结构,优化渠道布局,有望进一步扩大费差益的占比。 国泰君安研报预测,2024年行业负债成本拐点已至,有利于释放部分营运利润。 本轮改革,除了三率“三管齐下”,还强化了资产负债统筹联动。

在《通知》发布的当天,金监总局还下发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执行了十年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予以修订,强化了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确保保险资产估值更加审慎、精准,夯实资产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办法》提升了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其中提到,要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有业内人士评价,《办法》从资产端拆弹“利差损”,引导行业精准计量资产风险、评估资产价值,浇灭估值“虚火”,回归到客观的资产评价体系,将为保险公司精准风险拨备打下坚实基础,更好地实现风险与资本、收益的平衡。

通过本轮改革,寿险业如果能够真正转变为“回归保障、精细管理、创造价值”的模式上,又何惧利差损风险呢? 现在距离9月1日新旧产品换档日,只剩两周了。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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