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证监会提个建议:所有原始股东(发行前持有股票的)在二级市场抛售时,都需要将减持金额的10%(或其他值)返利给上市公司。这样做的理由如下:

     公司上市,原始股东就立即成了富翁,这是不太合理的。公司融资发展业务可以理解,但公司上市后,原始股东可以减持,立即成为有钱人,这太不正常了,因此很多公司挤破头也要上市,就是为了日后的减持,过上富裕的日子。因此,原始股东减持时,将部分利润返给上市公司是合理的,这样股东减持就成了公司的利好,这个策略是不是两全其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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