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的规则出现了重要变化。最近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针对在新股发行时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的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

 

《规定》中明确了中介机构应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不得参与违法行为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从相关的职责看,对四个方面确定了禁止性行为:比如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比如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顾虑。

 

可以说看了这个《规定》给我感觉对新股发行上市的环节的严格监管基本都涉及到了要害,要是A股市场长期以来的症结,中介机构就应该有其独立性,不应该与上市公司之间有利益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独立客观的服务理念,A股上市公司的质量就会大大的提高了。

 

对收费环节给予比较明确的监管,这是切断了利益链条的重要举措,将中介机构与准备上市的公司分为两个不同的主体,这样把关环节就不仅仅是监管层面了,在中介机构辅导上市的时候就应该过滤一遍,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坚决不上市,这会进一步提升好公司的稀缺性。

 

另外这次《规定》还有个比较明显的亮点,就是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鼓励,其实对地方上来说,当然希望本地的企业多上市了,这会对当地的融资以及经济发展会带来明显的增量效应,可是这样的话,质量就无法保证了,会出现大量的进入A股,从而形成整体质量上的堪忧,可以说这样的规定确实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大量的公司上市的想法,从而为高质量的企业上市奠定基础。

 

这些《规定》从股市本身来讲,最利空的应该就是券商了,以前券商都是通过投行来赚钱,现在看这又增加了盈利的难度,此时越是大型的券商,估计抗风险能力就越强,那么核心竞争力也会比较突出。

 

免责声明: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操作建议或提示,股市有风险、投资请谨慎!

作者声明:内容来源于网络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