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的运作机制:

1. 基金在证监会领导下运作,为退市公司中小股东补偿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2. 退市股票被纳入基金服务后,基金公布补偿方案,持股份额5%以下的中小股东可以自愿将本人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基金以获得补偿。

3. 基金通过所持股份的优势地位获取长周期收益。基金不参与退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受让的股份一律按优先股处理,并实行基金最惠待遇的优先股策略。

二、基金的启动资金:

1. 发行新股或再融资时,公司、保荐和审计机构可自愿将募集资金、保荐费以及审计费按一定比例预交投资者保护金;

2. 控股股东二级市场减持或现金方式转让股份时,股票升值部分按一定比例预交投资者保护金。

3. 股票退市但其发行和上市期间未预交投资者保护金的,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保荐和审计机构补交一定金额的保金或抵押物。

4. 公司退市时,交易所向基金转移支付退市公司前 12个月的印花税; 基金接受证券机构、银行、保险部门的参股出资。

三、基金的收入来源:

1. 基金以优先股方式参与公司今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并累计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股息。

2. 基金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优先股赎回合同,定期按比例或按触发条件向公司回售股票但不超过基金受让股份总数的50%。

3. 基金按可转换优先股方式在三板市场卖出股票,或者向第三方协议转让股份。

四、补偿的实施办法:

1. 公司退市时,基金按不低于每股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50%的补偿原则,或者其他可参考情况,测算并设定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的可补偿总金额。

2. 基金受让股份前,根据可补偿总金额、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和成本,按照“投资者本金能补尽补但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原则,测算“中小投资者成本补偿系数”并对外公布。

3. 中小股东根据基金公布的“中小投资者成本补偿系数”和自己的持股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向基金一次性转让名下的股份。

4. 基金集中受让部分中小股东的股份后,对中小投资者本金按补偿系数所确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五、预交保金的返还:

1. 基金通过优先股运作机制,已经收回一只退市股票支付的补偿金后,应公告该股票的基金代偿工作结束。

2. 一只退市股票的代偿结束后,基金应及时返还有关方面或个人为其预交或补交的投资者保护金或抵押物,返还交易所转移支付的印花税。

六、其他相关的方面:

1. 公司退市后,其中小股东补偿是否纳入及何时纳入基金的服务管理,由证监会决定并公布。

2. 已经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中小股东,不得再向基金转让股份,但基金豁免的除外。

3. 依法应归还特定股东的赔偿金,在基金提取已向相关股东补偿的金额后,余额部分自动归还。

4. 基金注重长周期的收支平衡。基金整体盈利后,返还所有上市公司、保荐和审计机构、控股股东之前预交的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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