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行长潘功胜:将推动加快金融稳定相关立法 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2024年08月18日 08:21

来源: 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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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健康程度如何?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取得了哪些新进展?对此总台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

  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如何守住底线?潘功胜介绍,在宏观层面,要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同时,还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加强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潘功胜还重点介绍了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中小银行三个重点领域风险有序化解的最新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在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方面,目前已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融资平台数量和存量债务水平不断下降,大部分融资平台到期债务实现了接续、重组和置换,融资成本负担较之前显著下降。在金融支持房地产风险化解方面,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多次调降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按揭贷款利率,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在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方面,当前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较峰值已压降近半。

  潘功胜还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加快金融稳定相关立法,推进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切实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

  对此,潘功胜表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潘功胜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在过去5年里的年均增速都在20%~30%左右,大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融资可得性明显提升,融资成本处于历史低位。同时,我国网络金融、移动金融快速发展,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金融的普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金融发展的亮点之一。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普惠小微授信户数超过6000万户,已覆盖约三分之一的经营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率接近50%。6月,新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4%。

  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工信、科技、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进一步增强金融支持的力度、可持续性和专业化水平,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将聚焦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小科技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完善创业投资“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机制,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满足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从五方面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金融开放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具体将如何落实呢?

  潘功胜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取向,增强金融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持续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一是深化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有序推进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二是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我们将坚持以市场驱动和自主选择为基础,持续完善跨境人民币政策。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将支持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海区域中心作用,增强亚太区域国家间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和协调。持续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功能,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将打造更加友好包容的营商环境。统筹推进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推动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外籍来华人员可灵活选择银行卡、现金、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为外籍来华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潘功胜介绍,中国人民银行还将继续依托二十国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平台深度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进全球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落实中美两国元首旧金山会晤共识,牵头做好中美以及中欧金融工作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扩大对外开放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保障,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我们将坚定不移做好金融开放各项工作。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境外投资者持有我国债券4.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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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央行行长潘功胜:将推动加快金融稳定相关立法,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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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发文: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2024年08月18日 07:12 作者: 程丹 来源: 证券时报网 863人评论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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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

  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中介机构不得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

  《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四方面禁止性行为明确

  《规定》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定》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指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规定》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针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秩序 培育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

  相关人士介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弥补制度短板。”相关人士指出,意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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