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

01.地方政府听令,禁止你给拟上市企业一对一发红包

地方政府搞IPO扶持,这是由来已久的。

虽然各地金额不等,但奖励力度普遍较大。

而且,奖励不必等到IPO最终成功那天,从开始启动上市辅导,过程中被受理申报,最终上市获批,都有红包可领。

这种奖励主要针对企业IPO,再融资成功也会发,甚至有的还会奖励中介。

地方上有了上市企业资源,后续的招商引资工作就好做了。企业拿到财政补贴,补充了血液,本是两全其美的好事儿。

但是,有政策就会有空子,有空子就会有人钻。

在红包激励下,个别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也会蠢蠢欲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审核过程中的审核成本

站在证券市场监管方的角度,规范上市奖励是为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盲目诱导申报IPO,甚至弄虚作假,扰乱正常的IPO秩序。

往大了说,新政一定程度上不鼓励地方政府搞竞争性招商,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但是,怎么界定“上市奖励”呢?

地方政府的政策工具多种多样,这种明令禁止,只能解决明补,间接挂钩的暗补怎么发现呢?仅靠道德约束显然突破不了部门利益。

02.中介机构听令,禁止你分段收费

据【冷眼天蝎】调查,目前投行、律所开展的IPO、再融资业务,基本上采取分段收费方式。

和结果强挂钩,签完合同、股改成功、上市获批。。。。。。甲方在不同时点按比例付费。

对于时间持续较长的专业服务项目,签订分期支付合同,貌似这是合情合理、你情我愿的市场行为,证监会的一纸禁令能禁吗?

中介机构要生存,甲方爸爸既是金主,又是被“特殊服务”对象,或鉴证、或辅导、或咨询,这种尴尬的身份,要中介机构保持独立性,本身就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监管机构自然是非常明白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与盈利性的这一永恒矛盾,所以禁令用了除外性的立法技术,造句模式是这样的,“可以怎样,但是某某除外”。

奉上原句,供细品,个中法理与情理的纠结: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券商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券商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