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1.从武商联的回复中,武商联明确说自己致力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解决的方式为分业经营。这一表述与2021年7月的变更承诺有明显不同(否认了公告中置入资产由中百集团经营非商业零售业务的承诺)。现在请问交易所,武商联这一陈述在2021年7月的公告里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2.武商联指出如果武商联接受了中百的资产将导致中百集团没有主营业务。-----根据2021年7月公告的说法,在剥离的同时将注入非商业零售资产,那么这一没有主营的情况就不可能发生。

      3.“三年内最终”------而在实际过程中,受市场环境、竞争环境、经营情况等因素变化影响,承诺履行结果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我们的理解最终就是最终时间限制,是无条件的。如果有限制条件应该为争取三年内解决!大股东的这一说法与公众的理解相悖。------请交易所或有关单位判定这是不是属于误导性陈述?如果按照武商联的这一说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和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告作为法律文件的严肃性体现在哪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可以自己设定先决条件的限制吗?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哪一条规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竞争情况,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变化影响,承诺结果也随之发生变化?

       4.武商超市2024上半年关闭门店是经营需要还是消除同业竞争需要?超市经营,闭店和开店都是正常经营行为,压降武商超市业务占比,与消除同业竞争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从经营面积上来看完全看不出要压降超市占比,请不要在这问题上用模糊表述误导监管部门监管和投资者。不能把这个与消除同业竞争混为一谈。

       5.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设立的。在武商联这个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上,正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时候。请问独立董事对于武商联这个大股东的执行情况是怎么监督的?对于武商联的解释是什么看法?请独立董事对于此事谈谈起到了什么作用!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武商联的回复来看都是一面之词,其解释没有合理性。2021年的变更承诺是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意义。当时列举了二条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现在武商联只承认通过分业经营来解决同业竞争而否认有资产剥离同时注入非商业资产这一方案。那么武商联要么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承诺,要么是在2021年的变更承诺里有误导性陈述。二者必居其一。

       非同业竞争承诺为大股东对其他全体股东做出的承诺,其承诺不应该有先决条件!现在武商联的做法是一定用分业经营来解决,如果条件不成熟那就继续延期。请问监管部门对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自行设置先决条件这一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武商联与我们中小投资者对此事的看法有分歧, 请深交所,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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