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转债条款中的(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结合广汇汽车公告的内容,不仅是实施进度严重不达标且存在连续数年把可转债账户内的资金挪作流动资金的事实,故持有人理应有回售权,大家要积极申请人证监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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