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若宾

近年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杭州银行”)(股票代码:600926.SH),作为国内城市商业银行领域的佼佼者,其业务发展和市场表现一直备受关注。然而,近期该银行因一系列违规行为而再度成为舆论热议的中心,这些问题涵盖了违规收取服务费用、数据报送错误与疏漏、债券承销业务的操作不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环节的不规范等多个维度,凸显了银行在内部管理与合规执行方面的严峻挑战。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杭州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核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亦被市场广泛提及,这不仅关乎银行治理结构的健全性,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对其风险管理能力与透明度的信任评估。

违规收费及数据报送错误、债券承销业务违规

2024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披露了对杭州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因违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在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时风险资产权重计量不审慎,以及向监管部门报送错误数据,部分EAST数据存在质量问题,被罚款110万元人民币。同时,张璇、傅百三、万里、孙雷雷等四名时任高管及员工因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均受到警告处分。

这一处罚不仅揭示了杭州银行在收费管理上的不规范,还暴露了其在数据报送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严重疏漏。数据质量是银行监管的重要基础,错误的数据可能导致监管失效,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此外,该行在债券承销业务上的违规行为同样令人瞩目。2024年1月15日,该行因存在包括债券承销业务与债券交易/投资业务间“防火墙”建设不到位、余额包销业务未严格执行统一授信要求等六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10万元。其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不符合监管要求、贷款及贴现资金被用于购买本行的结构性存款等严重违规事实。时任南京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毛韵喆也因此受到警告处罚。

杭州银行在债券承销业务上的激进策略,如超比例包销、低价包销等,虽然短期内提升了市场份额,但长期来看,这些行为无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别是在当前银行间业务监管日渐严格的背景下,这种“走钢丝”的做法更是难以为继。

杭州银行在年报中未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义务,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杭州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2023年6月30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杭州银行开出了一则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该决定书详细指出了杭州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及若干其他管理层面所存在的多重问题,具体而言,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从事基金销售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具有明确整改要求的行政监管决定书在该行随后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报中竟未见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提及与反映,此现象显得颇为异常且引人深思,进而引发了市场对于该行信息披露完整性及真实性的质疑与关注。

据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的决定书显示,杭州银行主要存在六大问题,包括基金销售业务违规、内部管理不到位、离任审计制度缺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适当性自查缺失、反洗钱工作违规。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尽管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在2023年6月30日就上述问题向杭州银行发出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要求该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但该行在随后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却对此事只字未提。这一行为不仅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猜测和质疑,也让人对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产生了深深的忧虑。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对于来自监管机构的问询函、行政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等情况都会予以及时的信息披露,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然而,杭州银行在年报中对这一重要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忽视,无疑是对其信息披露制度的严重挑战。

该行在年报中未提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行为,可能源于多种原因。一方面,银行可能认为该决定书尚未构成行政处罚,因此在年报中未予披露;另一方面,银行也可能出于保护自身形象和避免市场恐慌的考虑,故意选择了隐瞒。然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无疑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信任度。

杭州银行独立董事丁伟任职核准问题

除了上述业务层面的违规问题外,该行在独立董事任职核准方面也引发了市场关注。

在该行董事会换届之际,提名了丁伟先生作为新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提名在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获得了通过,丁伟先生被正式选举为杭州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然而,令人关注的是,尽管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但截至目前,丁伟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仍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正式核准。

丁伟先生,195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学士学位,现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及高管职务。他的职业生涯丰富,曾在招商银行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包括副行长等,积累了深厚的金融从业经验和广泛的人脉资源。目前,丁伟先生除了是杭州银行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外,还兼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外部监事等职务。

然而,正是这些广泛的兼任职务,使得丁伟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核准过程变得复杂而漫长。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且需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丁伟先生在其他银行的兼任情况,可能使得其杭州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丁伟先生在被提名杭州银行独立董事时,其兼任的独立董事职务数量已经较多,且部分职务存在时间上的交叉。这种情况可能违反了监管规定,因为即便丁伟先生在济宁银行等银行辞职,但在新的独立董事未获核准之前,他仍需履行相应的独立董事职责。这种潜在的合规风险,也使得丁伟先生的任职核准进程变得更加复杂。

对于杭州银行而言,丁伟先生作为一位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人脉的独立董事,其加入本应为银行的公司治理和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然而,由于任职资格尚未获得核准,丁伟先生的作用暂时无法充分发挥。这不仅影响了银行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也可能对银行的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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