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破产重整信托设立的前提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我们经常说哪个老板破产,或者哪个企业破产,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破产是被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委任管理人,确定后续采用清算或重整。只有进入重整程序,才会以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二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目的是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实现资产的精细化管理。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出现前,破产重整一般采用展期和债转股等方式。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出现后,通过信托账户管理,可以实现资产的精细化区分,将不同资产放在合适地方,能够上市的上市,能注入其他主体的注入其他主体,能够卖掉的卖掉。从而,增加资产利用率,提高风险处置率。
三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的趋势是“托 N”的不断优化。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产生初期,信托公司更多提供“托”的功能,通过运用其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为破产企业提供包括资金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与资金分配等在内的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伴随着业务不断深入,破产主体需求增加,不断优化信托服务的业务边界,如参与经营破产财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处理破产重整中的僵局,调和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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