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深交所向徐龙平发出监管函":徐龙平为他人代持股份,本就是一个普遍性概念,法
再论"深交所向徐龙平发出监管函": 徐龙平为他人代持股份,本就是一个普遍性概念,法律上具备合法性,不具备利空属性;但却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肆意歪曲,扩大,造成恐吓,以期达到获取更多带血筹码的目的.另一方面来讲,徐龙平敢于为他人代持股份,说明本人对龙利得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以及被代持者对龙利得未来潜力高度认可;试想:如果董事长本人对自己公司都不看好的话,他凭什么敢为他人代持自己公司的股份呢?难道他荒唐到连自己的亲戚朋友都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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