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锰业(HK|01091)$  


我是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也是一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前天几天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锰集团”)的公告引起了我的关注,在这里分享一下,我觉得这个事件应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事件背景简介:

202487日南锰集团公众号发布“202486日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纪委联席会议决议,决定成立党委、纪委联合调查组对张贺、徐翔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暂停上述高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

202489日南锰集团公众号发布“202488日,南方锰业集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关键信息如下:集团领导李维健、詹海青、明宪权、潘俊宏、李鹏、李俊机、黎兆明、黄炳行、黎家电、万维华出席会议。会上,为依法维护集团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决定由集团工会成立职工维权委员会,授权集团管理层全面接管集团,并表决通过了集团职工维权委员成员名单。要求集团工会向南方锰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会致函,立即召开董事会”。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示董事高管名单如下:董事会由李维健、梁捷瑜、张贺组成,监事杨志恒,财务负责人:徐翔。

事件分析如下:

1.南锰集团党委、纪委会议决议能否决定暂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调查违法行为?

(1)张贺、徐翔为公司副总经理,徐翔还任职财务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67条规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也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的,是否暂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并调查应由董事会决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南锰集团内部的党委、纪委应属于公司董事会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无权决定暂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调查违法行为。

2.南锰集团工会成立职工维权委员会,能否授权集团管理层全面接管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8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因南锰集团股东为香港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31 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南锰集团工会成立的职工维权委员会并非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应无权授权集团管理层全面接管集团。

南锰集团工会能否向南方锰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会致函,立即召开董事会?

南锰集团单一大股东南方锰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董事会的召开应由董事召集和主持。子公司工会无权提议召开母公司董事会。

上述均根据南锰集团自己发出的通告、决议内容比照现行法律规定,再看看南锰的管理层都是“高级知识分子”,这些浅显的法律不可能不懂。这个草台班子演绎的大戏多么的滑稽:违背法律的原则,拳打股东脚踢董事会,利用党委、纪委以及煽动群众罢免高管,其背后无非是某些人的一己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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