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先生于2023年7月12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华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号),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2024]1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经证监会查明,华铁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华铁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1年,华铁股份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64%、6.0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二、华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另外,华铁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宣瑞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张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王承卫、杨永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石松山、韩文麟、姜炯、段颖、王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唐小明、明亮、梁伟超、袁坚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

七、对初红权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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