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的面值1元退市条款,违背了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上交所在新《公司法》执行后,仍然依据旧的有关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面值1元退市的有关条款对广汇汽车这样的公司作出退市决定,将自己的部门条例或办法的权力置于国家法律之上,是不是无视国法啊?
上交所没能按照新《公司法》及国家最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定,及时对不合理不合法不适用的1元退市条款做必要的调整!上交所的所谓条例或办法没有大于法律的特权!
上交所的关于广汇汽车退市又不赔偿的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应该可以申请判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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