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SZ30012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规定了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该指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在涉及破产事项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具体来说,在预重整、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期间,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应停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而应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停牌,但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时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

此外,上市公司在破产事项的不同阶段,如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裁定重整阶段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等,都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重整计划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 。

特别地,上市公司在预重整期间,需要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预重整进展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最新状况。例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按照规定,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有关其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旨在通过规范破产重整事项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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