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重大重组交易对手方张忠安、余菊美承诺:张忠安、余菊美对于标的公司豪安能源 2022 年度至 2025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4,000 万元、16,000 万元、18,000 万元和 20,000 万元。在盈利补偿期内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如豪安能源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 90%(不包括本数,下同),即豪安能源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12,600 万元、14,400 万元、16,200 万元、18,000 万元,则业绩承诺方张忠安、余菊美应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际净利润数)×3如豪安能源 2025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足 18,000 万元,则业绩承诺方暂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该等业绩承诺义务顺延至 2026 年度,即:在上市公司 2026 年年度报告公告后,如豪安能源 2026 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 2025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即 18,000 万元,则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款。


内 蒙古 豪安 能源 科技 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净      利 润(万元)-6,1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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