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先生和慈星股份(300307)控股股东宁波裕人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
关于庄先生和慈星股份(300307)控股股东宁波裕人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浙(02)民终1665号)的情况,于2017年1月20日发行的7.64亿元裕人可交换债券(债券代码:117071),裕人公司在2019年底的换股减持47530465股过程中有涉及到500万元的补偿费付出。
庄先生曾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清楚关于这500万资金的用途和去向的申请函,以便查清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真相。
然而,本案审判长方资南却谎骗隐瞒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请函”,却不可思议的还说“谁知道你有没有寄出”这样的话。
后经庄先生收集的证据已经证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方资南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的“隐瞒案件材料”,属于违法行为。法官这样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法官方资南为何敢这么胆大妄为做出这样的违法行为也不得而知。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后才有结果。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