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的题目是“股票股息”。

什么是“股票股息”?就是以股票而非现金的形式发放股息。

在今天的A股中,股票股息的常见形式是“送红股”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者是将当期的利润以股票的形式发给投资者,这是真金白银的利润分配。而后者仅仅是所有者权益下“资本公积”、“股本”等科目的内部调整,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作者在本章提到的“拆股”。

在本章,作者主要讨论了以下的内容。

一、非经常性股票股息和拆股

在这一章里,能明显看出,作者将非经常性的股票股息(“非经常性送红股”)及拆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当做一类操作来看待。可能是在作者眼里,因为非经常性股票股息都是对往期利润的分割,而过往利润虽然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下,但是该利润实际已经被公司当做净资产用于经营,所以其分配效果与拆股是类似的。

对于这两种股息分配方式,作者认为其唯一的作用就是能够将每股股价调整到合理的区间。但是,前者需要投入一定的利润盈余用于分配,而后者不需要。作者用伍尔沃斯公司、中央州电力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的例子来展示了企业是如何使用这两种股票股息来调整每股股价的。

在这一部分,作者阐述了这两种股息发放方法的缺点:容易导致“股价被操纵以及内部人获取不当利益。”因为在股息发放后,股价会有突然的变化,这会导致市场投机力量的活跃,造成股价进一步的波动。在这里,作者用凯恩斯书中的“选美理论”说明了通过投机获取利润是非常有难度的。

作者在本部分列出了当时某些企业的惯用做法:

第一步:连续多年分派少量股息,将大部分利润累积。

第二步:突然在某一年,大量送红股。

第三步:之后提高每年的股息发放额。

通过以上的操作,可以使企业的股价有显著的提高,从而使大股东、控股股东从中获益。

二、经常性股票股息

在作者的眼中,股票股息是将给股东发放利润的良好方式。企业在给投资者发放现金股息后,还会有一部分利润留在企业内。作者认为股票股息应该是这部分利润的资本化方式,他说:“这一政策首先要求在盈余账户中累积大量未分配利润,其次是通过某种时间与数量的股息方式实现最终的资本化。”

比如,一家企业的年度利润是12美元,支付给股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是5美元。那么企业应该将剩余的7美元以“送红股”的形式派发给投资者。

这样做有几个好处:

1.方便股东将利润变现。

2.由于当时的流行的股息政策,有利于给股东带来更大的股息回报。

3.有利于增加管理层的责任,督促其勤勉经营。

3.有利于维持高股价。

当时的企业对于经常性股票股息的发放方式有三种:

1.定期支付现金股息,同时也支付股票股息。

2.有时支付现金股息,有时支付股票股息。例:西格雷夫公司。

3.定期支付股票股息,不支付现金股息。

作者在此处也讨论了经常性股票股息的缺点:由于股票股息的额度往往较高,使得股票的市场价格高过其价值。例:北美公司连续多年的“送红股”比例都很高,造成了它的股价高过应有的价值。

这样的坏处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支价格较高的股票派发了红股后,市场会按照股票较高的市价来衡量这部分红股的价格,这就进一步推高了股价。类似的,在下一次送红股时,股价将会被进一步推高。这其实是一种投机。

随后,作者用美国照明和电车公司的例子来说明这类投机的最终结局。公司每年支付固定比例的股票股息,这使得股票价格连年上涨,投资者每年获取的红股的“可变现价值为50美元”,然而公司每年的每股收益仅有25美元。由于企业的业绩赶不上股价的增长,最终股价发生了“惊人的下跌”。

此处作者还举了一个利用股票股息来粉饰报表的例子。1928年,北美公司给其大股东中央州电力公司派发了大量的股票股息,而后者将其作为财务收入计入了当年的总收入之中,占财务收入总额的88.9%。

三、作者的总结

通过这一章和前一章的讨论,作者认为合理的股息政策是这样的:

1.如果大部分的利润都被企业留存而没有派发给股东(投资者),必须要将留存的理由告知股东。

2.留存的事实必须清楚地告知股东,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3.留存的利润应该以股票股息的形式派发给股东。

以上就是本章的内容。在前一章和本章中,作者对现金股息和股票股息进行了一定篇幅的分析。

作为一个投资者,应当如何看待股息,其实一直都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同样的,作者在此处的讨论虽然看起来很详尽,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有时一个好企业即便不发放股息,也不影响大家对其的看法,就比如伯克希尔哈撒韦连续几十年都没有发放股息,大家依然不会怀疑巴菲特的创收能力。

所以,我觉得,在对公司的评价中,股息因素应当是排在盈利能力、资产状况之后的。在大部分的场合里,股息是用来验证企业利润的真实性的。毕竟,企业只有真的挣到了真金白银,才有能力给投资者派发现金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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