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汇能的公告

终止收购的12个月购买

触犯的是第三十一条


至于履约保证金是第三十六条

所以我感觉保证金如果真的没了

本身20%股权买的就血亏

保证金没了,那是火大了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对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能力和资金来源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详细披露核查的过程和依据,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
(一)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二)银行对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保函;
(三)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明确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进行支付。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情形,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程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法条说了,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那么什么叫改正前?

我们如何吃透这个意思

总之,我认为,官宣一致行动人,改正错误。就可以得到20%的表决权!


说实话,这次收购,是否很多人触及刑法

那就难说了

反正

仅仅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改正后的汇能控股


可以行使20%的股权

拿下董事会...不要太容易

除了没能满足低价收购46%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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