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汇能海投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了其自身所持ST新潮股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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