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能被迫无奈
宣布一致行动人
股权明面上达到20.05%
很多人都在关心
汇能会不会减持
下面是收集的一些条款,法规
减持起来比登天还难...
这么说吧
为什么汇能不愿意宣布一致行动人
就是因为紧箍咒
你们以为宣布一致行动人对大股东是好事吗?
一致行动人对散户利好
对大股东是噩梦
下面的法规,你们好好看看吧
对照的那款,第几条
都可以自己搜,看看对不对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三条,阐述了一致行动人的涉及情形。
涉及对象: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多个一致行动人单一持股均未达到5%以上,但合并持股构成大股东身份时,多个一致行动人需整体视为大股东身份。
集中竞价减持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注:
不含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减持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注:
不含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协议转让
【沪深交易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沪深北交易所】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沪深北交易所】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预披露、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比例的规定。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十五条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十四条
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询价转让
【科创板和创业板】大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第七条
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第九条
向股东配售方式
【科创板和创业板】大股东向上市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第二十六条
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第二十八条
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十六条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一条
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
【沪深交易所】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ETF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十八条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赠与股份
大股东赠与股份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第二十一条
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二条
写在最后
我觉得这是扼杀汇能的一个bug
也是汇能不愿意承认一致行动人的最关键条款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这里有个很邪乎的说法
就是第九条
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除外
这堪称是最严减持新规
我相信看到这里
很多人都会去立刻学习减持新规
去百度研究吧
说到底,汇能收购完毕,或者承认一致行动人
都没法再坚持
因为不分红,股价低于净资产
但是本帖是想告诉大家...
现在这个2.13元
汇能主动取消要约收购
只是不想惹麻烦
而且从此被套死
想解套
方法就两个:
1.分红
2.股价大于净资产
怎么说呢...
说汇能跑路减持的
麻烦抓紧卖...
碍眼
汇能想套,大家一起套
反正不能减持,不能卖...
自作孽!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