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的运作机制:

1. 专项基金在证监会领导下运作,为退市股票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市场化机制和服务保障。

2. 退市股票被纳入基金服务后,基金公布补偿方案,持股份额1%以下的中小股东可以自愿将本人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基金。

3. 基金通过所持股份的优势地位获取长周期收益;基金有权将比例不超过50%的受让股份转换为优先股,并实行基金最惠待遇的优先股策略。

二、基金的启动资金:

1.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二级市场减持或现金方式转让股份时,股票相对净资产升值部分按一定比例预留投资者保护金。

2. 股票退市但其控股股东未预留投资者保护金的,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补交一定金额的保金或质押物。

3. 基金接受社保、保险、银行、证券或者其他基金的参股出资。

三、补偿的实施办法:

1. 公司退市时,基金按不低于每股未分配利润或净资产50%的补偿原则,测算并设定持股1%以下中小股东的可补偿总金额。

2. 基金受让股份前,根据可补偿总金额、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和成本,按照“投资者本金能补尽补但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原则,测算“每股成本补偿系数”并对外公布。

3. 中小股东根据基金公布的“每股成本补偿系数”和自己的持股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向基金一次性转让股票。

4. 基金集中受让中小股东的股份后,按补偿系数所确定的比例进行本金补偿,并公布实际支付的补偿金。

四、基金的收入来源:

1. 基金所持有的优先股参与公司今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并累计公司的每股未分配利润,并按10%股息率收取股息。

2. 退市股票的基金收益率低于100%时,基金有权要求公司定期或按触发条件回购其持有的优先股,但回购数不得超过基金受让股份总数的50%。

3. 退市股票的基金收益率低于200%时,基金可在公开市场卖出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普通股。

五、预交保金的返还:

1. 基金每半年公布一次退市股票中小投资者补偿金的“收回比例”,并按“收回比例”的当期增量向该股票的控股股东及高管返还之前预留、补交的保金或质押物。

2. 基金总收益率达到100%或基金运行满两年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年度减持或转让股份时预留的保金逐年全额返还。

六、其他相关的方面:

1. 公司退市后,其中小股东补偿是否纳入及何时纳入基金的服务管理,由证监会研究决定并公布。

2. 其他基金申请承担退市股票中小股东补偿保护工作的,须通过证监会的资质审核。多只基金同时竞标时,“每股成本补偿系数”高的优先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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