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方兴内幕交易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案,方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葛某为夫妻关系,葛某时任紫光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方兴内幕交易紫光股份获利973,300.57元,天津证监局对其“没一罚三”,罚没共计3,893,205.28元。

紫光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证券事务代表为葛萌,2022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7.6万元,紫光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葛萌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职务,2023年从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为42.1万元。

经天津证监局查明,方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5月1日,紫光股份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受让H3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51%的股权,完成对新华三控股权的收购。同日,紫光国际、HPE开曼、新华三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HPE开曼或届时持有新华三股权的HPE实体(以下统称HPE实体)可向紫光国际或紫光股份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下简称卖出期权)。其后,HPE实体与紫光方面两次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16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召开会议,紫光集团副总裁张某宇通报称与HPE实体关于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的谈判很不顺利,判断HPE实体行权可能性很大,但具体行权比例尚不清楚。会议部署了相关应对举措。会后,紫光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某向时任紫光股份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葛某等人同步了会议内容。

2022年12月21日,紫光方面的律师与HPE实体的律师召开线上会议,会后HPE实体的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紫光方面的律师发送了8K公告初稿,其中载明HPE实体将于2022年12月30日向紫光国际发出行权通知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紫光方面的律师随即向张某宇、张某汇报该情况并转发了电子邮件。

同日,张某将8K公告初稿的电子邮件转发给葛某和紫光股份工作人员张某烨,张某烨形成紫光股份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的框架初稿,并两次发送至其与张某、葛某的三人微信群,其中第二次的文稿中包含HPE实体于2022年12月30日发出行权通知的内容。

2022年12月22日至24日,紫光股份修改完善了公告初稿,并向HPE实体的律师反馈了紫光股份公告初稿和对8K公告初稿的修订意见。期间,张某烨再次将紫光股份公告初稿发送至其与张某、葛某的三人微信群。

2022年12月30日,紫光集团和紫光股份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会议期间,紫光国际收到HPE实体发送的行权通知。

2023年1月4日,紫光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称HPE实体向紫光国际发出行使卖出期权的通知,明确HPE实体将向紫光国际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以下简称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交易完成后紫光国际将持有新华三100%股权。

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4日。葛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1日。

二、方兴内幕交易“紫光股份”

(一)方兴与葛某为夫妻关系

方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葛某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生活。

(二)方兴利用“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交易“紫光股份”

“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自开立后一直由方兴控制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兴控制并使用“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通过本人手机操作下单交易“紫光股份”,其中,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买入“紫光股份”22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4,198,606元,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日,卖出“紫光股份”22,000股,卖出成交金额430,25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该账户对应卖出“紫光股份”194,000股,剩余4,000股未卖出。上述交易对应获利共计973,300.57元(扣除税费后)。

(三)交易资金来源

交易资金来源于方兴本人理财赎回、本人证券及期货账户,银证转入均由方兴本人通过手机操作。

(四)方兴交易“紫光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买入“紫光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及葛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12月21日,紫光方面收到HPE实体方面的8K公告初稿的电子邮件;当日下午,张某将8K公告初稿电子邮件转发给葛某;12月22日上午,方兴银证转入2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买入“紫光股份”;12月23日上午,方兴从其本人理财及证券账户转入30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用于买入“紫光股份”;12月26日,再次银证转入10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用于买入“紫光股份”。

二是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大量买入、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的特征。该账户自开户至此次买入“紫光股份”前,连续三个交易日最大买入金额为304万元,2022年5月10日至12月21日连续七个月该账户交易频次极低,截止2022年12月21日,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该账户从多渠道归集其自有资金420万元买入“紫光股份”,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邮件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方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方兴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形成于2022年12月30日而非12月21日。HPE实体行使卖出期权属于HPE实体单方意思表示,紫光方面没有决策权,不存在重大事项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且12月30日前HPE实体是否行权、行权比例均不确定。紫光方面律师对行权事项的个人判断、HPE实体律师发送的8K公告初稿、紫光股份起草的公告初稿等均不能表明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其二,紫光方面可能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属于公开信息,方兴是基于该公开信息并结合自身多年投资经验判断后决定买入“紫光股份”,交易行为没有明显异常,符合其交易习惯。

其三,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应当为962,461.21元。

综上,方兴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

第一,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

一是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时,内幕信息即已形成。本案中,虽然直至2022年12月30日HPE实体才正式发送行权通知,但12月21日召开律师线上会议、会后向紫光方面发送8K公告初稿,其行权意愿、行权时间和行权比例均有所体现,表明HPE实体已着手准备行权事宜,该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紫光方面于当日知悉该情况并结合此前谈判情况判断HPE实体于12月30日对新华三49%股权行使卖出权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据此开始着手准备公司公告。因此12月21日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二是在案证据中的公司情况说明、8K公告初稿、最终行权文件及相关笔录等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地反映2022年12月21日的真实情况,证据效力充足。

第二,关于方兴的交易动机及明显异常特征。

一是仅凭市场公开信息无法确定HPE实体在2022年12月30日前是否最终行权,其是否行权、行权比例等均具有不确定性,方兴称其仅凭市场公开信息即突击转入资金大量买入“紫光股份”,不具有合理性。方兴提交的相关网站关于该事项的讨论截图,也无法体现方兴当时是受此种市场观点影响而买入“紫光股份”。

二是涉案交易存在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及葛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特征,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大量买入、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方兴提出的习惯重仓买入、交易资金规模与以往基本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始卖出“紫光股份”等理由,均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异常性。

第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

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证监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经核实,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无误。

综上,天津证监局对当事人方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

对方兴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紫光股份”,没收违法所得973,300.57元,并处以2,919,901.71元的罚款。

紫光股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1-6月,营业收入379.51亿元,同比增长5.29%,归母净利润10.00亿,同比下降2.13%。

截至2024年08月30日,紫光股份股价19.74元/股,市值56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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