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蒙面增持,违规的问题已经坐实了,违规买的股份应该是表决权要受到限制的,所以汇能做主不太现实。

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与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相较,具有如下亮点: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 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形,还适用于未达到收购条件的增持股票情形。

二是在限制表决权期限方面,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期间为“收购之日至相关收购人改正完毕之日”,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期间为“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相较于前者,新法规定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期限更加明确且期间更长。

三是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标的股份方面,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限制的股份为“收购人收购的全部股份”,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限制的股份为“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也就是说,就算违规交易所得的股份最后是有效的,股份还是有那么20%的股份,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否,都是建立在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不合法的帽子戴着,还广为人知,能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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