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分析案件,再看公告:

案件一:

浙商中拓向江苏德龙关联公司响水龙拓采购钢材产品,并陆续签订六份《货物购销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后,浙商中拓向响水龙拓累计支付货款 15.2亿元。目前响水龙拓未交货。浙商中拓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响水龙拓等 7 家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 损失,要求戴国芳等3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很简单:浙商中拓把德龙及关联公司作为了核心企业,倒不是认为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而是交付能力没问题,很显然,就是个预付款模式,浙商中拓把款付了,但是迟迟货没有收到。还增加了个:我给你打预付款,但是你公司的实控人,要给我担保承诺交付货物,这也是供应链公司的常规操作模式。

简而言之:给核心企业打预付款,然后核心企业交不了货。预付款最大的风险就是不能按期交付。核心企业的认定十分重要。

案件二:

浙商中拓向江苏德龙关联公司江苏众拓采购钢材产品,并陆续签订二份《货物购销协议》。前述合同签订后,浙商中 拓向江苏众拓累计支付货款 5亿元。目前江苏众拓未交货。浙商中拓诉请共同债务人溧阳宝润等 7 家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 戴国芳等3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二与案情一,除了有个主体不同、金额不同,其他都是一模一样。

综合分析:

浙商中拓向德龙及相关公司(下面称德龙)支付预付款(现款后货),卖家必然是被认定为核心企业了,否则这种现款后货的结算模式一般不成立,那么浙商中拓与德龙之间的业务,浙商中拓的这种采购行为是自采还是以销定采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是以销定采的话,还会涉及到下游买家,因为德龙没有交货,浙商中拓也自然无法交货,如果有下游买家,那么,浙商中拓与下游买家的交易条款是什么呢?我们也不得而知。另外:供应链公司为企业做分销业务,企业方及相关法人、实控人做兜底、担保还是比较常见的,在过去的供应链服务行业中,往往还有回购协议,最差也有个调剂销售,调剂销售,这种在银行给核心企业做销售端的业务时比较常见,牛的核心企业肯定不会搞什么兜底,担保,回购之类的,调剂销售往往条款往往有,但是实际上不构成强约束,因为价格没有约定。这种预付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得到优先偿付的支持,将影响浙商中拓的权利实现。

总结,最好的希望就是像厦门象屿的大股东那样,大股东出面打包收购债务,上市公司免受其扰。

$浙商中拓(SZ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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