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部分人的逻辑都有错误。

虚假陈述,跟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这两个词天差地别

处理方式上

更是不同


虚假陈述

是公布信息,假的

欺骗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


信息披露义务

是作为大股东应该尽到的义务

每增持或者减持

都要披露

甚至作为一致行动人

能量很大

需要告诉大家



这两个性质不一样

水军认为

我跟26管理层甚至说不清多少举报人

质问汇能

你是一致行动人为什么不说?


汇能说,我们不是,理解不同

你们说是就是吧


那么判断这个回答

是否是做出虚假的陈述

还是之前没有履行披露义务


我认为是违反披露义务

这一观点也是证监会山东局认可的

所以做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虚假陈述的认定很严格

必须是骗投资者


所以汇能没有造成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然监管这么认定

我也同意

汇能只是违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并对一致行动人做出了诡辩


以上理论

自行分辨


行政机关实施公权力


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处罚

不满意

你们找证监会...

身正不怕影子歪


说实话

举报跟取消要约收购

大概率是汇能自己的计划


就不可能严重到那种程度


还有最关键的一个行为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

违规减持,操纵市场

董秘发现职务有责任义务向证监会举报


试问...

就汇能跟26这样的关系...

汇能大账户敢套现跑路吗...

2024-09-03 18:05:0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证监会

福建局

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做了专题解读

大家可以学习

时间很新24年7月24的



二)完善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

“新司法解释”完善了三种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其中,虚假记载的定义突出对财务数据的重大不实记载,也包括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的定义更偏向于消极不作为行为,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了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的行为;重大遗漏的定义则强调“重大性”,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予披露的信息属于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否则可能不构成重大遗漏行为。


综上

汇能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仅仅是没有信息披露


我在年初针对一致行动人

也是希望汇能可以站出来控股新潮


汇能绝对不会触犯虚假陈述的后果

水军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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