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深交所同时披露了四份监管函,具体为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卓谊生物IPO申报期间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6 月 16 日深交所受理了卓谊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因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2024年07月08日,深交所终止了卓谊生物发行上市审核。

卓谊生物IPO拟募资10亿元,用于“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疫苗项目(人用狂犬病疫苗智能化生产车间)”、“疫苗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据此前IPO申报稿披露,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2023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0,642.93 万元、41,569.23 万元、52,981.76 万元以及 27,063.22 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1,584.78万元、10,486.39万元、8,773.63万元及3,089.59万元。

经查,卓谊生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推广服务商的推广拜访活动记录异常或不符合你公司《推广服务商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部分会议推广费的证明文件不规范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内还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将部分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准确、未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减值迹象等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你公司未在申报文件中充分披露有关情况。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日、12 月 17 日向第三方动物实验服务机构山东欣博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博)支付 2 笔合计 451 万元预付款,山东欣博收到款项后于当年 11 月 30 日、12 月 21 日向你公司关联企业安徽德泽猕猴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泽猕猴)支付 2 笔猕猴采购款合计 436 万元。你公司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

三、未披露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披露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成磊在控股股东浙江赛尔康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宁)担任财务负责人、你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赛尔康宁的杭州分公司存在营业场所混同情形。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在你公司申报上市之前,控股股东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地址的调整。

综上,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充分披露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未披露通过山东欣博向德泽猕猴进行采购的关联交易情形及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冯幸福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王春燕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第一项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及两位保荐代表人王辉、王越,经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其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中信建投及两位保荐代表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关注到前述事项,并在发行人申报上市之前督促控股股东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地址的调整。但未在申报文件中记录前述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充分披露前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两位项目签字律师许桓铭、陈成,存在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深交所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伟青、胡险春,存在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深交所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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