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ST新潮(SH600777)$

8月30日晚,ST新潮发布公告: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或“收购人”)发来的《通知函》,获悉: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收购人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

此前,8月23日晚,公司曾公告称,汇能海投计划以3.1元/股的价格要约收购公司约31.28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根据公告计算,本次汇能海投将最高投入96.97亿元现金,是中国资本市场可查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笔要约收购。作为市场关心者,我们非常欢喜看到这类要约收购事件,也希望更多的收购方能够挖掘出更多优质的A股标的。因此对于此次要约收购的终止,我们颇觉遗憾,接下来一起看看这其中具体发生了什么。

01 承认了!构成一致行动人

ST新潮在披露要约收购时曾提到,公司于2024年7月收到投资者实名投诉举报材料,声称汇能海投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存在违法违规嫌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而汇能海投称“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上交所也就此情况出具了《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和汇能海投进行核实并说明。因此,自要约收购公告发布后,汇能海投是否隐瞒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一度成为关注的焦点

此处提及的受质疑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主要是指公司的第二到第五大股东,即: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持股5.51%、4.98%、4.89%、4.39%,合计持股19.77%。这四家股东均于2023年第四季度开始进入ST新潮,其中仅北京盛邦的股份系拍卖而来,所以北京盛邦也是唯一一个持股超5%的股东,其余三家均压在5%不到的举牌临界点,不免让人怀疑其持股动机。这几家公司进场时间之巧、持股比例之巧,还有相近的注册地址,其实均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一致行动人的影子。

图:公司前十大股东

果不其然,汇能海投8月30日晚发布的《监管工作函回复》中明确了一致行动人关系成立:汇能海投与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北京盛邦与吕建雄、李明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来看,汇能海投的关联企业通汇煤炭向北京盛邦提供了12亿借款,北京盛邦通过网络拍卖取得ST新潮5.51%的股份,支付金额为11.98亿元。此外,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两家基金的实际出资人存在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借款的情形,合计借款金额20亿元。上述情形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八十三条 (五)若存在“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构成一致行动人。
同时《回复》披露了上述主体合计持有公司20.05%的股份,具体如下:

02 汇能海投为何隐而不报?

从上述汇能海投披露的信息来看,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出资了32亿元通过3个看似毫无相关的主体取得了ST新潮15.05%股份,并试图隐瞒这一事实,让外界看起来汇能海投仅通过直接持股拥有ST新潮4.99%股份。我们不禁疑惑,汇能海投隐而不报的原因是什么呢?汇能海投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中给出了原因:“之前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汇能系在2023年底就筹划通过多个主体进行二级市场增持,并计划投入百亿资金进行要约,如此大的资金规模、如此隐秘的交易安排,一定聘请了专业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协助,试问汇能系怎会不提前了解相关规则和政策,现在以一句“理解偏差”了事,不免让人遐想背后的真实动机。

从要约收购方案来看,汇能海投现有持股比例(4.99%)结合要约收购比例(46%),合计刚刚好超过半数(50.99%),看起来好像是为了抢控制权,但如果是为了控制权,上述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20.05%,已远超过第一大股东(7.91%),汇能为何还要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为何还要发起要约收购呢?ST新潮在7月份就收到关于隐瞒一致行动人的举报信,公司在收到举报时为何不披露不处理,而是要等到8月要约收购披露时又特意提及呢?

尽管背后种种原因目前尚不可知,但公司的股票波动呈现出了市场的期待与失望。自公司披露要约收购后的一周内,其股票经历了3个涨停、2个跌停,可见汇能海投因隐而不报的虚假陈述对股价和交易量造成了明显波动,那么试问跟风的中小股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想想那些在要约收购公告发布后,带着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美好期许买入股票却连遭跌停的中小投资者们,他们的损失该由谁负责?可以找汇能吗?


03 隐而不报的后果?

汇能海投隐瞒一致行动人已成事实,但是在此案中,由于汇能海投涉及收购事宜,其违规行为不止单单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一项。

我们先来看,隐瞒一致行动人可能会引发哪些处罚。借鉴已有案例:

案例一:2024年8月,闻泰科技(600745)控股股东闻天下、实际控制人张学政及傅丽娜未如实向公司报告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闻天下、张学政、傅丽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闻天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学政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案例二:2022年5月,沙钢股份(002075)控股股东沙钢集团隐瞒了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在2019、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同时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1%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造成沙钢股份信息披露失误。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沙钢集团、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80万元罚款;对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可见,证监会对于隐瞒一致行动人的处罚大致为对相关股东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那么为什么说汇能海投的违规事项不止隐瞒一致行动关系一项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持股5%后继续通过证券交易的,取得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并且在事发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违反上述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汇能海投的一致行动人中除了北京盛邦是通过拍卖取得超过5%股份外,其他3家均将持股比例控制在5%以下,以避免触发披露权益报告书的义务。现这三家公司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说明这三家公司的增持行为都存在违规操作,不仅没有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提交证监会、交易所,而且也并未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毋庸置疑会引发证监会对其的处罚,甚至会影响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持股的表决权。目前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0.05%股份,已是第一大股东,若因违规操作被限制表决权,这势必会影响汇能系在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续我们将持股关注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具体处罚结果。

04 终止要约收购后下一步会怎样?

ST新潮曾有一段复杂的资本过往史,现在又多了汇能集团这一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500强入局,公司管理层必定将迎来一场风波。

联想起最近发生的A股史上时间最久的股东会——科林电气(603050)的实控人与收购方海信网能(海信集团控股)的控股权之争。一边是收购方海信网能通过“集中竞价增持+协议转让受让+表决委托+继续集中竞价增持+要约收购”强势控制投票权达44.94%,一边是公司实控人、创始股东、董事长、公司灵魂人物张成锁采用“原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与石家庄国资达成一致行动+集中竞价增持”守护住29.93%的投票权。最终,在长达2天的股东大会鏖战后,9月1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7人董事会成员中,海信网能占2/4非独董席位和2/3独董席位,而石家庄国投占2/4非独董席位和1/3独董席位。

新潮和科林电气一样,面临的都是被同行业资金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以寻求协同发展为目的进行要约收购。回到新潮的事件,汇能系因要约收购终止在未来12个月内已无法再对新潮发起要约收购,若停留在现在的股权架构,汇能系合计持有20.05%股份,已成为新潮的第一大股东,那么,汇能系后续是否会改选董事会?公司本届董事会刚刚于2023年2月完成换届,任期三年,在到期前还有足够长的时间,不排除汇能系还会有别的大动作,毕竟汇能系的真实动机尚不明确,其是否还会执着于取得超50%股份,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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