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持股5%后继续通过证券交易的,取得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并且在事发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违反上述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