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锦州港因发布公告,截止到 8 月 30 日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未完成全面整改,2024 年半年报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审议结果,《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半数通过,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ST锦港(SH600190)$$ST盛屯(SH600711)$$ST中泰(SZ002092)$
2024年6月1日锦州港公告因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主要因为业绩造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公司收到的《告知书》载明,公司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上述规定的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4年6月3日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4年6月4日开市起复牌,6月4日开启ST之路。
同日公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两个问题: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港客户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
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三、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然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由此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初步判断索赔区间为:
于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3年1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锦州港的前十大主要的股东,东方集团从1999年持股至2022年7月未变动,但2022年三季报东方集团从持股14.7%一路减到2024年3月31日2.91%,但锦州港的十大股东中股东质押比比较高,其第二大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三大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质押比皆为100%,第六大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比为68.56%。第二大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实控人叫做夏自平的神秘人,通过复杂的股权关系,实际控制着169家企业,包括华信信托。
在东方集团减持的这段期间股价从最高的4.33一路下跌至今1.49元/股收盘,跌幅53%。
昨日ST三圣发布公告其实控人根据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人潘先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3月1日,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股票,期间涉案证券账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超过公司股票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万元;
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作为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超过200人,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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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股市再无信披违规,踏踏实实融资,稳稳当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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