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绿色氢氨醇项目十分火热,但项目“签而不备”、“备而不建”、“不建收回”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各地相继传出收紧对绿氢项目的审批,以提高项目落地销量的消息。实际上,单纯地收紧审批并不能真正地推动绿氢项目有效发展,要求政府更加重视推出相关规范政策,通过政策体系对投资方和项目做出正确、有效的引导,目前看,内蒙古政府走在了前列。

2024年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氨醇细则》)意见的公告。

氢云链认为,《氨醇细则》在投资主体规管理、接入电网管理、风光电指标与储能配套等方面基本沿袭了2023年11月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制氢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绿色氨醇项目示范特性和风光电消纳项目实践情况,在下网电力、老项目适用性、项目风险承担、绿电持续消纳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和进一步的完善。

氢云链分析,作为绿色氢氨醇的热门地区,内蒙古政府连续推出《制氢细则》和《氨醇细则》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双管齐下”地对绿氢制备和消纳环节规范引导,有望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风光项目与氢氨醇项目投资主体不一致、建设进度不匹配、施工单位资质要求不同、绿氢消纳不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政府对发展绿色氢能产业的强烈意愿和积极引导,有助于规范风光制氢氨醇在示范阶段的发展,有助于示范项目的切实落地,减少行业的“虚火”。

氢云链整理了《氨醇细则》内容,并对《制氢细则》和《氨醇细则》两份文件进行了简要的对比和解读,提出8点内容供各位粉丝参考。

1、一体化项目为同一投资主体且不得擅自变更。《氨醇细则》中将项目分为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等三类。其中,一体化项目要求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氨醇、储能等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氨醇细则》中投资主体规定与《制氢细则》基本一致。

氢云链认为,这有助于规范“路条”管理、规避不同类型项目建设进度不一致、避免不同主体间电力销售合规性的问题。一体化与不得擅自更改股权结构的结合,也高度匹配绿氢、绿色氨醇项目示范阶段的特点,有助于避免“骗路条”。

2、原料100%来自绿氢。制氨醇需要的原料氢全部来自新能源制氢。氢云链认为,氢氨醇核心就是制氢,全绿氢要求有助于避免借绿色氨醇名义扩大传统氨醇规模。

3、物理分隔电网、统一调度。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接受电网统一调度;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项目应就近接入园区所在供电区域公用电网变电站,实现新能源与配套负荷实时匹配、源荷储友好互动。接入电网规定与《制氢细则》基本一致。

4、老项目适用新规定。已批复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投资主体建设绿氢合成氨(合成甲醇)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对比《制氢细则》中“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中“老项目老规定、新项目新规定”有明显区别。这也显示了内蒙古对合成氨、合成甲醇项目的严格管理。

5、限上网电量不限下网电量。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消。

与《制氢细则》中“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10%”不同《氨醇细则》仅限制了上网电量不超20%,未规定下网电量,且进一步规定了上网电力与下网电力单独计算。这显然是考虑了制氨醇的电力稳定性要求。此外,上网与下网分开计算也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项目的经济性。

6、1.2倍风光电指标与4小时配储。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能源配置规模、配储规模与《制氢细则》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在风光电指标配置方面,《氨醇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按“所需年用电量”来匹配风光电指标,这有利于更加规范地管理新能源指标。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又带来了申报指标时如何准确的预估用电量、相关部门又如何评估项目估算合理性等新问题。

7、进一步明确风险。项目运行期内承担弃风弃光风险(负荷停运、负荷检修、调峰能力不足等因素)的承诺书;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增负荷消纳承诺书(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长期购电协议。

对比《制氢细则》中“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有了更明确的要求:签承诺书、签购电协议。这进一步划清了新能源消纳的责任,同时有利于保障新能源电力的长期消纳。

8、1年内未开工则终止项目。投资主体无力实施或未履行投资承诺,在项目核准一年内未开工(完成计划投资45%),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终止项目实施,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该要求在《制氢细则》并未体现,但与《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24〕24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一致。

氢云链认为,《氨醇细则》在《制氢细则》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针对氨醇项目的特点进行了专门的修改和增补。这体现了内蒙古地区对发展绿色氢能产业的积极态度,也为其他地区后续跟进提供了参考的标准。

编辑:风氢扬 校对:氢氢我心 审核:氢云小仙女

来源:氢云链、内蒙古能源局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氢云链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部分图文来源网络,氢云链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