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波:
2021年4月26日
9位股东
组成一致行动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波
2023年2月4日
以中金君合、通合、隆德开元
三家组成的一致行动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波
没有截图了
就是咱们的“野蛮人”汇能
这三波其实都是一致行动人
但是为什么到了第三波就出事了
为什么国家要管控监督一致行动人的增持减持
保护投资者
究竟一致行动人
有什么责任义务,或者是为什么让汇能害怕承认
我转发一段: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来实现控制权的集中,这种通过合约方式达成的联合体,约定了公司某些具体事务上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在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等内容的协议,实质上是扩大了对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比例,这种集中的权益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产生影响。所以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与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则一致行动人视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而在这个联合体形成、变更与解除之时,一般也是权益变动的重大节点。上市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意味着一致行动关系形成,总计持有比例达到法定节点时需要披露;后期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的、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到期终止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延长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的、协议到期续签的事项,也需要及时披露;期间该一致行动组发生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一致行动人等,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以严格意义上
第一次德隆夺权9小强
第二次刘珂自己的三家企业
就跟汇能四家的关系一模一样
刘珂刘斌
谁都知道中金通合,君合,隆德开元
三家是一个老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
由此可见
签署一致行动人不过是为了控制地位
那为何汇能就不是不愿意承认呢?
甚至不惜为了这个,主动取消要约收购?
另外,我觉得汇能最大的问题
在于如果一开始不承认
那就应该死扛到底
而不是承认
试问,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后
再要约收购不就完了?
真是德隆没钱了
不然你看傅斌买不买
人家9家小强
为了召开临时股东,凑一起10点
也要一致行动人
目的性很明确,我要夺权
二刘
第二波一致行动人
目的也很明确
重新提名董事
所以...
汇能20.05%...
还用我说嘛?
这是新潮能源最大的利好
但是被百亿收购这个笑话给冲淡了
最后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就是证监会的派出单位
也是实施公ql的机关
可以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汇能骚操作
还没收到处罚,就给自己下定义
我要受到严重处罚啦,我可不收购啦
但是呢?
哈哈哈哈哈哈
上图是22年新潮能源公布的山东局,行政处罚公告
跟现在的行政措施完全不是一回事
行政监管措施
就是为了整改,而进行的改正措施
知错就改,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汇能进场,要约收购,本就是一场演戏
汇能年初进场
压根
就不想承认一致行动人
也不想要约收购
这不仅仅是我质疑的
如果有100亿,二级市场1.8元扫货就行了,慢慢收就行了
哪怕是拉升收购
也很容易
但是这一切都是基于隐藏的时候
一旦公布一致行动人,或者大于5%我要举牌
100亿根本买不到多少筹码...
所以汇能宁可赌一把
蒙混过关
因为没有损失...
就像现在
谈什么索赔,因为只是责令改正...
一旦公布一致行动人...
再公布收购案,还有这个效果吗?
说到底,汇能违法的成本太低了,最多再等一年而已...实际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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