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深交所披露了三份监管函,具体为赛克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人,以及赛克赛斯IPO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2 月 23 日,深交所受理赛克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赛克赛斯2003 年成立,公司为一家专业从事植介入生物材料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21年度-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3,724.90 万元、43,581.83 万元和 37,946.56 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2,674.59万元、13,651.48万元、15,016.31万元。

赛克赛斯拟IPO募集资金4.55亿元,用于“生物医药生产研发基地二期项目”及“发展储备资金”。

山东赛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24,022.49 万股,持股比例为 68.62%,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邹方明分别持有上海赛星和山东赛尔 99.19%和98.53%股份,通过山东赛尔和上海赛星控制的赛星控股控制发行人 68.62%股权;邹方明控制的上海赛星分别持有济南赛明、济南宝赛和济南华赛 62.00%、74.50%、95.40%股份,且上海赛星担任济南赛明、济南宝赛和济南华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邹方明通过上述三家员工持股平台控制发行人 21.15%股权;邹方明控制的上海赛星直接持有发行人 1.17%股份。邹方明合计控制发行人 90.94%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赛克赛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你公司聘请CSO推广服务商开展调研与咨询、学术推广、展览与宣传及会议会务等推广活动,2020-2022 年各期业务推广费分别为 12,933.78 万元、20,426.98 万元、17,409.3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4.62%、46.72%、39.95%。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包括未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对CSO服务商准入相关的关键审查工作留存纸质材料、未对CSO服务商是否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对CSO服务商推广活动监督抽检比例较低等。现场检查还发现,你公司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包括推广项目验收单内容设计简单,无法完整反映验收的具体情况;部分项目验收单显示的材料清单与后附材料不一致,部分项目验收单显示在未收到发票情况下通过验收;学术推广项目的验收材料没有打卡记录、现场走访等证明材料;验收材料普遍存在未记录会议或展览举办具体地点等异常情形。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针对你公司业务推广费入账凭证的具体审核标准、流程以及推广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了问询。你公司回复称,你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推广费内控管理机制,通过事前严格把关CSO团队、事中随机抽取部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事后审核验收推广相关证明材料等,确保CSO服务商按照约定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其提供的票据系基于真实业务发生。你公司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前述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如实披露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情形,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邹方明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柏桓作为你公司总经理、董事,郑学刚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你公司前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及两位项目保荐代表人韦健涵、朱文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

海通证券及两位项目保荐代表人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六十二条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对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信永中和及两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强、燕进存在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

信永中和及两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业务推广相关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部分推广活动验收存在瑕疵的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对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充分,对终端客户走访、视频访谈程序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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