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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支持企业改制印花税政策适用范围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早在200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在《通知》中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而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通知》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

本次《公告》具体从三个方面完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

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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