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不得啊,我判断胡某应是国有企业身份,华易鑫公司本就是湖北宜化这个国有上市公司利用胡某等7人办的白手套公司,股本金实质来自国有,这才有胡某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把钱转给当时湖北宜化当时老大蒋某,这才逻辑上才能行得通。要不胡某(一个民营企业股东),为何要给蒋某转2550万元巨款,而且钱恰恰就是股权转让款所得,要不胡某的巨款从何而来。但是这一行为应是湖北宜化内部的违法行为,应该与出钱购买华易鑫全部股权的新湖集团无关,更不应该把新湖集团14年苦心经营的成果,一网捞走。这明显是借刑事诉讼法为名赚取不当收益,可恶之极,必须一追到底。
2024-09-05 09:07:3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但是即使这样,新湖集团也化了真金白银购买,且实际经营14年,确实对新疆宜化矿业有极大增值。按我说,当时华易鑫注册资金为一方占有比例,到后面增资扩本的比例的比例,核算双方分享现在新疆宜化矿业的比例,比较符合实际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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