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9-04 20:30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法院(2021)鄂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本案涉案金额5730万元,涉及的57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鄂03执恢20号之四。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久国;
被执行人: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罗明;张莉。
第三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1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9日、2024年7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重大诉讼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执行情况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日作出
(2024)鄂03执恢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名下的财产,第三人长药控股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第三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2021)鄂0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法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5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成都经典明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药辅明胶,目前欠付原告货款合计595,701.1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5,701.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78,701.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1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8月1日在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8月27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5.86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苏0581执恢650号)已进入执行程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1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原告为(2022)苏0581执恢65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告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裁定内容,判决不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7月22日在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8月2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武汉燕妃坊参茸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外人武汉燕飞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的82760.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未向原告付款。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76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82760.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3.45%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4年7月30日在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9月4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0.04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年2月16日,被告四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被告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票面金额为5000000.00元的商票一张,商票到期日2023年8月15日,承兑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被告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2023年4月25日,被告三背书转让给被告一中铁一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被告一背书转让给原告。2023年7月26日,原告把该商票背书转让给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鸿瑞公司”),商票到期后,持票人鸿瑞公司申请兑付,但被拒绝兑付。2024年1月19日,原告另行向鸿瑞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00元。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000000元;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因票据不能承兑的利息损失(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
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该案已于2024年5月31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2024年8月6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2024年7月30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案涉及的18.30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5、原告湖北众生道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药品后未支付货款。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203297.1元;判令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0777.35元(其中,以4959007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8日的利息为108354.3元;以244290.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付,暂计至2024年5月8日的利息为2423.05元);判令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北众生道远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该案已于2024年7月12日在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4年9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的11.0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5765.28万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2、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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