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炒得沸沸扬扬的操纵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福建省首例赔偿案件到文峰股份的操纵案的胜诉,一路开挂。看来,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也呼之欲出了!

这两天,有投资者咨询文峰股份的索赔条件,结合权威媒体的报道,初步判断,操纵行为的期间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影响消除日为2014年5月27日。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之间有持仓,且2015年5月14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仓的受损投资者。

相关刑事判决对操纵行为已经做出了认定,那么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更多的是证券操纵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一般来讲,法院会采用“净损差额法”,又称“净损益法”“真实价值计算法”等,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所谓真实市场价格,是指在没有被操纵的情况下,股票应有的价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价格。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本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投资者额外承担了被操纵后的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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