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违规案例



ZHZF(000659)——大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比例达5%,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未停止股票交易


2023年3月24日,ZHZF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青科技”)于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4,285,200股ZHZF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述事项,ZHZF于3月25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青科技持股比例由11.39%减少至6.39%。

2023年3月27日,ZHZF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称国青科技于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37,061,0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2.88%)。国青科技在就协议转让ZHZF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买卖ZHZF股票。

2023年8月17日,深交所对国青科技予以通报批评。

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使得权益累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容易忽略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前的限制期,从而因在限制期内进行股票交易被认定违规。在本案例中,国青科技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一天还减持ZHZF股份,该减持行为系发生在限制期内的违规转让行为。

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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