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搞清楚新湖集团的矿是怎么没的!也明白了上有九头鸟,下有湖北lao的这句话的份量!
故事追溯到14年前。2010年6月,新湖集团斥资购买了华易隆鑫七个自然人股东持有的100%的股权,从而实际购买并控制了华易隆鑫持有的新疆宜矿50%的股权。2010年6月收购发生时,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宜化矿业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亏损1936万元,股东权益仅为1634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亏损5306万元,股东权益仅为4693万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疆宜化矿业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7.37亿元,股东权益为73.71亿元。新疆宜矿自2010年10月以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均由新湖集团派出。新湖集团进入经营管理后的2010年11月,新疆宜矿才取得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发的150万吨/年采矿权证。到2019年,产能已经增加到2000万吨/年,均由新湖集团为主负责完成核增办理工作。
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对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没有对华易隆鑫单位犯罪立案调查,直接因胡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也未对华易隆鑫进行立案调查。到了2019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将华易隆鑫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市法院提起公诉。由此,这起案件完成了从胡某自然人行贿到华易隆鑫单位行贿的转变。相关法律文书【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鄂96刑终290号】中显示, 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原华易隆鑫公司股东之一胡某先后5次向原湖北宜化董事长蒋某转款2555余万元。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华易隆鑫“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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